為規范我校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寄宿生生活費補助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寄午餐工作,根據荔城區教育局通知 (荔教綜[2017]286號)文件精神以及國家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相關政策,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成立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寄宿生生活費補助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寄午餐補助工作領導小組。
學校關于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寄宿生生活費補助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寄午餐工作發放管理辦法,實行校長負責制。學??倓仗帪榫唧w辦事機構,確定總務處負責信息報送、資金和檔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同時,學校要成立評審小組,評審小組成員由正副校長、各部門負責人、班主任、教師和學生家長代表組成。評審小組負責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的評審認定工作。
第二條 補助對象和補助標準。享受生活費補助的對象是:全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在校住宿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補助標準: 1、寄宿生每生每學期500元;2、低保家庭寄宿生每學期1125元;3、2017年秋季起營養改善補助擴大到非寄宿低保家庭每生每學期500元。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評定的條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寄宿生,可優先享受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
1、 父母雙亡,無任何經濟來源;2、 父母雙殘或單殘,造成家庭經濟困難。3、 父母一方死亡或單親家庭,造成家庭困難。4、 不可抗拒的天災人禍,造成家庭經濟困難。5、 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不能勞動者,造成家庭經濟困難。6、 學生本人嚴重殘疾或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經濟困難。7、 享受低保待遇家庭。8、 低收入家庭,以家庭年人均收入作為界定,人均年純收入低于960元,維持日?;旧罾щy的家庭。9、 庫區移民學生。10、 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家庭。
第四條 評定時間。正常情況每學年評定一次,在秋季期9月10日份開始到10月底結束。 區教育局根據政府相關部門下達的補助人數,結合學校所在區域經濟狀況和學校實際,擬定各校補助比例和補助人數,報區寄宿生補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各中小學將補助學生人數、補助條件和申請補助程序在校內進行公示。
第五條 評審工作程序:
1、學生申請。在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基礎上,由學生自愿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蛴山逃窒掳l的相關證明。
2、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檔案。學校對提交申請表的學生登記建檔,并要求班主任對各班學生認真排查是否存在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學生有未申請或已申請漏報情況,核實申請學生的家庭真實情況。
3、學校評審。學校評審小組依據本細則第四條的評審條件,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對學生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逐一審核,根據上級下達給本校的補助指標數,初步擬定各班補助名額和對象。評審小組會議要有規范、完整的會議記錄。
4、公示初評名單。學校將擬定補助學生名單在校內和校外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內容包括補助學生總數及名單、家庭困難原因、舉報投訴電話。公示內容要書面存檔。
5、申訴。在公示期間內,學生或家長(監護人)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校提請復議,受理復議機構必須在接到提請復議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6、審核。學校在擬受助學生名單公示無異議后,填寫《莆田海峽職校義務教育學校貧困寄宿生補助匯總表》,將享受生活補助學生申請報告、《申請表》和《匯總表》上報區學生資助中心進行匯總復核,報補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7、公示補助名單。由區生活補助工作辦公室將補助名單和人數批復給相關學校,同時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學校要將確定得到享受生活費補助的學生名單進行公示。
第六條 各學校不得擅自提高補助標準和增減補助人數,也不得按在校生人數平均分配補助人數或輪流享受補助。
第七條 檔案管理。學校要將相關文件、學校工作組織、工作制度、學生申請報告、《申請表》、《補助名單匯總表》、會議記錄、公示材料、發放生活補助費憑證和表冊等資料集中整理歸檔,專人管理。
第八條 貧困寄宿生生活補助費發放和管理。
1、 區財政局根據中央及自治區下達的貧困生寄宿生活補助費,把需由區財政負擔的補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及時足額將補助經費撥付到教肓局核算中心。
2、區教育局根據自治區下達的寄宿生生活補助人數和補助經費,制定寄宿生生活費補助發放方案,報區政府寄宿生補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后,向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區財政局把補助款撥到區教育財務核算中心賬戶,以便將貧困寄宿生生活補助款核撥至相關學校。
3、由核算中心根據評定的名額把補助費撥到學校,實行專帳管理,??顚S?。學校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生活費。不得用補助費抵銷受助學生在校除伙食以外的其他開支。各學校對每個受助的學生建立生活費收支明細帳,做好受助學生每月就餐記錄,每月5日前與受助學生結算上月開支情況,憑學校與受助學生雙方簽字的結算單報帳。實行刷卡領飯,把每月生活補助費充入受助學生飯卡。
第九條 加強監督和檢查。區教育局、財政局每年要對我校寄宿寄宿生生活補助工作檔案、補助費發放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弄虛作假、顯失公正、虛報冒領等違反政策的行為,一經查實,通報批評,責令糾正。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施行。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區莆田海峽職??倓仗庁撠熃忉?。
福建省莆田海峽職業中專學校
二○一七年十月